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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关于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的起诉状问题的解答: 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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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关于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要求内容真实详尽,理由充分,切不可不着边际洋洋洒洒上万言却未及案件的核心要害。 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书写起诉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
以下就是关于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的起诉状问题的解答: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 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一审判决给付之日止计人民币7578元,共计人民币51275 4.6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6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场支行(以下简称“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签订了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3年4月25日止,并约定了利息。同日,原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就被告上述借款一事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约定了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现被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在取得借款后,却未曾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偿清全部借款本息,致使原告为其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代偿了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 6.65元。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追偿,但均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此致南通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未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各种费用的利息;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债务所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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