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二百六十三条 (165)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抢劫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抢劫的动机、次数、手段、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一、对抢劫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致一人轻伤以下或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劫得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4年至5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的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有期徒刑3年;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 3.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有期徒刑1年; 4.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有期徒刑2年; 5.每增加一级普通残疾(10到7级)的,增加3个月;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6到3级)的,增加1年;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1到2级)的,增加2年; 6.抢劫数额每增加3000元,增加有期徒刑1年。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抢劫的; 2.有预谋抢劫或结伙抢劫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而抢劫的; 4.抢劫多人但不构成多次抢劫的。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轻伤以下)且抢劫数额500元以下,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转化型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9人已浏览
221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