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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均等分配,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如下: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等等。
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死亡,或者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等情况的,才能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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