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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4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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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3)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 (4)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5)协助办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工作。
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提供给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8.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财产所有人外债太多,有很多债权人申请查封它的财产,而其个法院由于查封的早,而称作首封,第一个查封的意思,其它只能是轮候查封。对如何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可分为三种情形,即“一个原则”和“两个例外”: “一个原则”:即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系某法院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两个例外”:即在上述的处理原则之外,以下两种情形下应当由在先查封的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第一,在先查封的债权即为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等后无剩余的;第二,在先查封债权对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的优先受偿债权以及执行费用后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在先查封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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