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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标准如下: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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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总则包括五章,101条。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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