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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告示和书面通知在本辖区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登记手续。...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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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赂、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二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二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征兵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单位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向公民进行依法服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以依法服兵役和参军光荣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性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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