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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此规定,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之前,上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上诉权,可以申请撤诉,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就丧失了对上诉的处分权。 撤回上诉虽然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仍需要经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是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要审查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因此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有如下情形之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将裁定不准许撤诉: 1.经审查,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严重错误,必须予以纠正; 2.上诉人撤诉,影响被上诉人的利益; 3.上诉审提起后,原审对方当事人也表示要上诉的; 4.上诉人撤诉是由于受被上诉人或者其他方面的胁迫。 撤回上诉的请求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但无论以何种形式提出,都需要在判决或者裁定作出之前提出。当事人撤回上诉,即放弃了自己的上诉权利,不得再行使上诉权。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按照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提起上诉,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通常原告撤回起诉而最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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