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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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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实践中,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破产案件;(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五)发回重审、再审或抗诉的案件;(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起诉方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四十二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四十六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传唤方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组织及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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