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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不会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具备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无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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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由于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已成立的合同是否生效尚未确定,必须补正后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限内不补正的,视为无效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自始无效。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对于无权处分合同原来是效力待定,这个解释的出台使无权处分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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