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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内海海权利的保护主要有哪些

2022-01-19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拥有排他的管辖权。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有关内海的法律地位均由各国国内法确定。 由于内海的这种地位,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就构成了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当然,外国非军用船舶可遵照沿海国的法律、规章驶入其开放的内海海域。外国军用船舶要进入内海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必需的手续。对于遇难船舶,各国一般允许进入,但其应严格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海湾,其法律地位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法规则。但从一般原则和实践来看,这类海湾无论湾口宽窄均属非内海湾,其法律地位和制度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内海海峡,即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这种海峡如同基线以内的其他水域一样,构成该国内水的一部分,该国对其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其法律制度也由该国国内法规定,沿海国可以拒绝外国船舶通过海峡,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例如我国的琼州海峡。海港是一国的海上门户,是沿岸国进行海上贸易的枢纽,它不仅对国内交通而且对国际贸易都极为重要。所以,有关海港的制度早就举世注目。国际上曾就此制订过许多国际条约,其中较为重要迄今仍然有效的是1923年《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国际海港制度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外轮进出港口、航务、税收及待遇以及不得因船旗不同而有歧视等方面。海港方面,在国际实践中,各国在港口制度方面的规定可大致归纳如下:①外籍船舶进入港口须经许可、办理一定手续,并提早数日将预计抵港时间告知港口国。在到港24小时之前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务监督报告;②外籍船舶抵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口国卫生防疫、海关缉私、移民、边防安全等部门的检查;③外船进港口时应接受强制引航并按规定的航道和航速行驶;④为维护港内秩序,各国都规定外籍船舶在港内应遵守的事项,如武器的封存、无线电装置使用的限制等;⑤为加强港内水域保护,许多国家还对港内排入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污物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如船舶排放压舱水、舱底水,必须向港监申请批准,等等。沿岸国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对其港口内的外国船舶具有刑事管辖权。但在实践中,一般国家都是在不干涉船舶内部纪律的基础上采用沿岸国与船旗国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只有遇到扰乱港口安宁、案情重大、沿岸国为受害者或应船旗国请求管辖时,沿岸国才予管辖。对于港内处籍船上的民事案件,只有当其涉及到船舶以外的因素,或涉及到船舶本身在港内航行、停留期间的权利义务时,沿岸国才予管辖。此外,诸如船舶内部纪律、工资、劳动条件、秩序、经济事务、人身权利或财产纠纷等问题,各国均不行使管辖权。 毗连区制度:1.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为避免理解概念时发生异解,保持与公约的表述统一,该法规定,毗连区外部界限为从基线量起等于24海里的线。2.我国在毗连区内的权利为:对在领陆、内水、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辖权。3.对违反我国法律者可以从毗连区内开始紧追。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1、我国的专属经济区,指我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 2、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3、我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 我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 4、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 我国的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有权对专属经济区的跨界种群、高度洄游鱼种、海洋哺乳动物、源自我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在我国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产卵鱼种,进行养护和管理。 5、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我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我国主管机关同意。 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我国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 对在专属经济区内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大陆架的基本制度:1、我国大陆架,是我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2、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3、我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在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对我国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我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我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4、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的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5、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我国的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6、我国对在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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