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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不接受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构成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当事人有配偶,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
一般来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并不会受理,但如果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解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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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终止同居关系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要求终止的同居关系属于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和终止。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1)》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只要求终止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单纯的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是起诉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法院应当受理。若实施后,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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