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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告标志是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车方向以保证道路畅通与行车安全的设施。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一切专用公路,...
1.主标志 主标志按其含意可分为四种: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 (1)警告标志。警告标志共23种,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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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通行标志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设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附近。禁止驶入标志表示禁止车辆驶入。设在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或单行路的出口处,其颜色为红底中间一道白横杠。禁止驶入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各类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设在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对通行的载货汽车有载重量限制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如禁止小货车通行。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设在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设在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止拖拉机通行标志表示前方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设在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标志表示前方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设在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标志表示前方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设在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某两种车通行标志表示前方禁止标志上所示的两种车辆通行。设在禁止某两种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注:一个标志上最多只能出现两种车辆图案。禁止非机动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各类非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畜力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畜力车通行。设在禁止畜力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设在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人力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人力车通行。设在禁止人力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标志表示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设在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有危险的地方。禁止行人通行标志表示禁止行人通行。设在禁止行人通行的地方。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设在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禁止直行标志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设在禁止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禁停志说明或附加图案。禁止向左向右转弯标志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向右边转弯。设在禁止向左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在时间、力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设在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禁止掉头标志表示禁止机动车掉头。设在禁止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禁止超车标志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的路段内,不准机动车超车。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表示禁止超车路段结束。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终点,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图案。禁止车辆停放标志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设在禁止车辆停放的地方。该标志为蓝底红圈红斜杠。志。临时停车不受限制。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禁止鸣喇叭标志表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设在需要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地方。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限制宽度标志表示禁止装载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宽度受限制的地方。限制质量限制高度标志表示禁止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高度受限制的地方。限制质量标志表示禁止总质量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的桥梁两端。限制轴重标志表示禁止轴重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轴重的桥梁两端。限制速度标志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内,机动车行驶速度(单位为km/h)不准超过标志所示数值。设在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路段的起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结束。设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的终点。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字。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道路进行养护,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一般公路指路标志应兼顾近途与远途公路使用者的需求,提供去往目的地所经过的道路、沿途相关城镇、重要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地点、距离和行车方向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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