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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1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取保候审; 3、保证金交由执行取保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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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两个月左右,不能超过两个月。具体情况分析如下:1。一般情况下,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不得超过2个月;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3、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内无法终止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1个月;4、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二十六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可以延长2个月;综上所述,不同的案件需要具体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和复杂的案件。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下列案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逸犯罪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在羁押的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只要符合条件即可取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一、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因此,对于大多数案件,侦查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有些案件比较复杂。两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达到三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是延长期限的前提。所谓案情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况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多罪、取证涉及人数众多等。二、四类特殊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下列四类案件不能终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五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这种情况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在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区交通条件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由于地域辽阔,交通条件差,有时需要几天、几十天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获得证据,所以客观上需要更长的侦查羁押期限。第二,必须是既重大又复杂的案件,才能适用本规定,并非边远地区所有交通不便的案件都能延长期限。(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是指人员相对固定、有组织、有指挥地开展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在实践中,重大犯罪集团案件往往是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在犯罪区域影响较大;犯罪人数多,或者建立攻防联盟,或者畏罪潜逃,难以侦破或取证,需要适当延长期限。(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流窜作案。由于犯罪分子是外地流动人员,作案地点不固定,难以调查取证;二是重大复杂案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建立,以适用本规定的延长期限。(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省、自治区,案件重大复杂,取证人数众多,取证面积广,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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