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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因此对于不动产不存在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
不动产权证有使用年限,即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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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不动产设立质权。可以设立质权的是动产和以下这些权利: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有。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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