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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的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按照损耗补充。...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动用、封存等组织计划工作,由军事机关司令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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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行任务需要,按照规定配发给个人的民兵武器、弹药,实行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制度。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式样及使用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熟悉民兵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三)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四)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
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除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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