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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1、地域管辖。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案件不仅可以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2、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本辖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或者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一般来说,交通事故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尤其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区管辖的规定,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向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合同中,如果发生纠纷被某法院起诉,如果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水平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以向已经选择的法院起诉。 由于经济合同的纠纷,由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书面合同中,也可以选择事件的管辖法院,例如事先规定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址、合同签订地址、目标地址的法院管辖的铁路、道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运输起点、目的地或被告地址的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水平管辖的规定,一般经济纠纷事件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起诉的重大涉外事件和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达到一定诉讼目标金额的事件,对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市有重大影响。达到相当大的诉讼目标金额的,向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案件专门管辖不可以违反。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管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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