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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保费即保险生效,保险公司以保险未生效拒赔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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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条规定的。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但寿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收取保费即保险生效,保险公司以保险未生效拒赔是不合法的。
经常会听到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特别是一些小型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对客户讲,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是不允许破产的,那实际上真是如此吗?《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在这里,销售人员其实是混淆了一个法律概念,“破产”和“解散”在法律上完全是两回事。《保险法》在稍后的第八十八条就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保险销售人员则有意回避了这一点。那么,保险公司破产了,客户有没有损失,损失有多大呢?保险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国家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是十分严格的,为了防止由于保险公司破产给客户带来的损失,我国保险监管部门设立了保险保障基金,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也就是说,个人客户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损失为10%。但这仅限于人寿、医疗、不带分红的养老保险等保障类险种,而像分红、投连、万能等险种的投资收益则不受保护。所以,客户在投保时千万不能忽略保险公司的实力,以免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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