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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争议承包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1、征地拆迁补偿一般都是与户口挂钩的。外嫁女没有迁出户口,孩子又是随母入户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就应该按照政策给予补偿安置。 2、从法律上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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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拆迁补偿一般都是与户口挂钩的。外嫁女没有迁出户口,孩子又是随母入户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就应该按照政策给予补偿安置。 2、从法律上讲,只要户口迁出了,就不再拥有原娘家村的村民资格了,所以也就不能再享有娘家征地补偿分配资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 1、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2、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3、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4、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5、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6、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7、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8、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9、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关于外嫁女征收补偿的问题,要看具体情况。其中,最核心的标准,是看有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妇女结婚在本经济组织,不涉及户口的迁移问题,对其成员资格自然无争论。但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结婚到城镇的,其成员资格就应区别对待了。一、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1、妇女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在婆家,户籍没有迁出,承包土地亦存在,这要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2、户籍已迁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则不能享有原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按安置对象,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娘家),对征地安置补助费则享有分配权。二、对结婚到城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镇婆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不设区的市)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应当系有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分配权。三、如果你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政府以不给你孩子上户口为由强迫你签订协议,剥夺你的征地补偿权,那么,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因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外嫁女宅基地申请条件如下: 1、户口在宅基地申请地; 2、家庭成员在此地没有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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