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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转的话就没有留XX的资格当然如果你本来就没打算留XX的话也无所谓转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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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遗产税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应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情况及外国立法经验,下面从征收遗产税的利弊两方面来进行分析。征收遗产税的利之所在 首先,遗产税又称“富人税”,故主要调整对象是富裕阶层人群。通过对富人征税,从而降低贫富差距,避免“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的局面,实现社会公平,给年轻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其次,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资本在世界各国频繁的转移投资。对税收的征税原则,世界各国主要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到目前为止,整个世界上已有百余个国家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征遗产税,如中国不征收此税种,将会给在中国投资的外国人和在外国投资的中国人减少一种合法避税的途径,也会给中国税源带来巨大的损失。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有弊,并不都是利大于弊。利弊要根据不同的职员,并区分不同的情况来衡量。益处一般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保持稳定等;而弊端则是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也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年头爱情早就建立在房子、车子、父母身上了,早就不纯了,那就早作准备,万一没几年分手了,白白的让对方分了那么多。”以上是网上看到的某种说法。这里说一下个人意见。 1.假设婚姻是建立在真正爱情之上,那么对财产进不进行公正都无所谓,这种选择权在结婚的双方,本人认为从个人角度出发无利弊之分。但从社会角度来看,婚姻路很长且不可预见,在婚前进行财产公正其实是能减少家庭纠纷利于社会稳定的,一旦婚姻出现财产纠纷就能迅速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2.假设婚姻不是建立在真正的爱情之上,或者说有某一方结婚带有不纯目的,那么就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这既是对财产所有者的财产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公义的负责。当然这里排除那些愿者上钩的情况,如果知道对方结婚目的为钱还结婚那么就不要等人去钱空时流泪求助。 3.当前社会各人的财产状况不同,有些人财产状况纯粹单一,有些人财产状况组成复杂。这里就举传统父母为儿女买房一事,如果结婚双方财产差距过大,那么财产问题就不仅仅涉及结婚双方,其他相关人员也会对财产问题有意见,甚至父母会坚持进行财产公证。当然其他合资资产、合购资产还会涉及更多的问题,所以从家庭和谐社会和谐的出发这里也认为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为好。 4.有些人认为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是双方的不信任,会影响甚至导致日后的离婚。这里本人是这样认为的,你何不逆过来想“我就是认为我们是相互信任的才进行财产公证的”呢。如果认为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是双方的不信任则可想而知原本双方就存在不信任。说到日后离婚,那跟这财产公证也没啥关系。如果说有关系那么就是说应该在结婚第二天就因为这个问题离婚了对吧。实事上造成夫妻离婚的原因极多极复杂的,顶多是离婚时拿当初婚前财产公证做借口。但不管你拿不拿婚前公证做借口,婚前公证都会为法律提供一个解决财产纠纷的依据和保证。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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