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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交警来划分的,交警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来作判断。然后再根据原因看是哪一方的过错导致的,过错大的一方,承担的责任越大,当然也要...
根据你们双方是否遵守交通事故,判定双方的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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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部门划分责任,确定责任人,根据责任认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行人走人行横道线,且没有闯红灯的,行人无责。 2、行人没有走人行横道线,但是已经在机动车道上,机动车未注意诱发事故的,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 3、机动车临近时,行人突然闯入机动车道,急刹车都无法避免事故的,行人全责、主责、同责都有可能,取决于机动车一方是否也有过错,比如超速、经检测刹车不合格等。
摩托车撞人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综上可知,如果摩托车撞人后逃逸的话,那么将会受到行政以及刑事方面的处罚。此时,行政上面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禁驾。而刑事方面,则就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这还需要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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