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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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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婚姻的案件时,已将其作为确定婚姻效力的重要依据。就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而言,《条例》仅笼统地规定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布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对具备结婚登记的法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所形成的婚姻是否也按无效婚姻处理没有作出特别(例外)说明。
宣告婚姻无效也还是有婚姻登记情况的;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裁定书后,应该将裁定书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结婚,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破坏了社会公益。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民法典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婚姻登记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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