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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
从事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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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城市从事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国务院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享受以下优待:(一)给予三千元奖励;(二)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济、安排扶贫贷款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照顾。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的优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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