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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委托双方应当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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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件中予以特别标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管理机关予以查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二)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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