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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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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关于非法采矿量刑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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