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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名下的房产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购买的,则算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
依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及其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财产: (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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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离婚财产在孩子名下是否算共同财产1、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属于孩子的财产。2、父母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金钱,只要将金钱交付受赠与人即属于权利已转移,赠与人就不能再撤销赠与。父母将钱存在孩子的名下,属于将钱交付给孩子了,因此,父母不能撤销该赠与,这笔钱已经属于孩子所有了,不再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母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3、如果赠与的是房产,那么必须办理过户或者公证,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二、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如果夫妻离婚财产在孩子名下,那么这部分的财产应为孩子所有,就不能再认定为是共同财产,双方也不能再要求对该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在实践中,有许多夫妻为了保障离婚后孩子的利益,会在离婚前就将财产登记在孩子名下,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该房产应按赠与处理,赠与行为应进行公证,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离婚时,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首先要确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常见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离婚时,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情】 陈某与赵某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2007年6月生育一子陈某某。2008年6月,陈某与赵某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他们的儿子陈某某。2016年8月,陈某想与赵某离婚,赵某同意离婚,但提出要分割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 【分歧】 对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产权登记为子女的房屋,在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情形下,赠与关系不成立,该子女只是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上的所有权人应为其父母,故该房屋宜认定为陈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父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产权人登记为子女,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该房屋只能认定为陈某某的个人财产。 【管析】 对于产权登记为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据此可知,未成年人获得房屋登记的情形,当然包括接受赠与并由其监护人(即父母)代为申请。对于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虽然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是显然能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以及监护人代为申请等情形中,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对于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本案中,从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登记簿上将权利人登记为未成年人的事实中,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很明显地体现出行为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和代为申请登记的默示的积极行为中,同样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具有代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当事人虽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愿,从法官审判的角度来看是一种推定形式。因此,对于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从父母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来看,应当认定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再者,按照《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接受他人的赠与,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即使是纯获法律上利益,无行为能力人也不能单独为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本案中父母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代理人,这涉及到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的效力问题,在此情况下,若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利于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违反“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不能达到立法目的。据此,对于将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尽量作有利于该子女的考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论父或母提出分割或收回该财产,法院不能支持,以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综上,产权登记为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子女的个人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能否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不在自己名下也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一人一半分割。 1、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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