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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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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是指司法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罪由以下要件组成: 一、本罪主体只能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人员; 主观方面一般都是出于过失; 3、侵权对象是国家司法法律、规章制度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4、客观上存在司法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的行为。
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应这样判刑: 1、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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