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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口变动的主要信息和数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残疾人医疗康复负担。重度残疾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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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的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补助。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培育、选拔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完善残疾人运动员补贴、就学、安置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供全程、系统的康复服务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功能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和完善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等残疾人康复补贴政策,推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制度。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创造条件,增加残疾学生的入学机会,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专业和规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对具备学习能力且生活能够自理、达到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对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招收残疾学生,并可以根据专业特点适当降低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制定相应的教育计划和教学方案,开发残疾学生的潜能,提供相应服务,帮助残疾学生完成学业、适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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