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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约定模糊不影响遗嘱效力。民法典中规定了遗嘱无效的情形,其中约定模糊不属于无效的情形之一。但需要提醒的是,遗嘱约定模糊会导致遗嘱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引发纠纷,增加了继承人执行遗嘱的时间和精力成本,甚至可能导致最终未能按照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继承遗产的风险。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顾名思义,遗嘱是立遗嘱人对于本人财产的一种身故后的事前安排制度,其所指向的法律关系,是立遗嘱人的一种单方行为,而非夫妻财产约定的一种双方合意意思表示的法律关系。因此,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其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立遗嘱人有权变更或撤销自己所订立的遗嘱,而如果出现遗嘱性质的夫妻财产约定,则不便修改。同时,我国立法虽无禁止性规定,但确实不倡导订立共同遗嘱(外国立法中,如《日本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都明确规定,订立共同遗嘱无效),因此,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宜出现遗嘱性质的内容。
不能影响遗嘱的变便,因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所以可以依据合同法,追求其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9月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2、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对自己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变动、更改。“变更”包括“补充”“部分撤销”。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一般应当用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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