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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的撤回,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符...
1.1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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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二审中止审理裁定书,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中止诉讼的时间长短我国法律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中止的事由消失后,随时都可以继续审理。
几乎每一个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都遭遇过一审判决被上诉的情况,二审的几种常规结果是:“(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另外在二审宣判之前,上诉人有权申请撤回上诉,若经二审法院准许,则二审程序终结,一审判决立即生效。或者由二审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由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之后,原审法院判决视为撤销。 但最近笔者听闻这样一个案例:某合伙纠纷案件,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之后,原告却忽然反悔,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同时撤销原一审判决。一个星期之后,原告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原基层法院提起了诉讼。 通过查询部分地区法院处理相似情形的案例,笔者发现各地二审法院对二审上诉后又撤回起诉的处理各不相同,引用的条文也大不一致,导致在这一问题的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在不同的法院有了截然不同的结局。面对查询的结果,笔者深深感到,民事诉讼二审中的撤回起诉问题,虽非二审中的主流现象,却也到了需要重视的时候
不予受理二审裁定书是法院受理案件过程中的两种做法,不予受理是法院发现不符合立案标准,而不予立案的情况。裁定驳回起诉是法院受理后发现有程序上的特定情形而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 与诉讼时效没有必然的联系。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因为符合受理的标准,经过审查后发现确实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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