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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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