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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股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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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变更股权需要的材料有: 1、股东会议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办理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司法实践中股东变更股权需要提供: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7、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公司股东股权变更需要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本款属于深圳的地方规定);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 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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