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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
参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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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该条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除外,这就是说前边加上一字“老”字,这商标的含义就不是地名,工商部门允许的。也许经办人水平有限会找你麻烦。
根据我国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过去外国商标到我国注册,一是要求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订有商标互惠协议,二是要求送交已在本国注册的证件。这个规定自1978年起改为按对等原则执行,即对方国家对我国商标前去申请注册,有什么要求,我国也要同样要求,如果对方国家无什么要求,则我国也不提要求。—按对等原则办事,是近年来国家之间相互接受商标注册的一种较普遍的做法。
第一是主体要求,申请商标的主体可以是国内的企业、自然人,也可以是境外的企业、自然人,如果主体是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境外的企业要提交公司成立证明及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如果主体是大陆地区的自然人,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是境外的自然人,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对应的中文翻译。 第二是商标要求,商标本身不应违反《商标法》有关禁止使用和禁止注册的标识的规定。 比如:商标不应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商标应具有显著性,不应是某种商品的描述,不应是地理标志的名称等等。 第三是指定商品和服务方面的要求,商标申请需要明确指定使用在哪些类别以及哪些商品和服务上,而申请书中列出商品和服务应当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名称。 如果不是规范名称,或者类别和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不符,在形式审查阶段,商标局会下发补正通知,要求按照区分表的规范名称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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