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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特征: 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如治安联防队员、...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刑讯逼供罪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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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力取证罪,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向证人逼取口供的行为。(刑法第247条)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 (2)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以及指使、纵容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48条)本罪与刑讯逼供罪区别要点是目的不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目的是体罚被监管人;而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逼取口供。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3、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四要素: 1.主体要件: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体要件: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要件: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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