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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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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五)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幢建帐,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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