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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体分析,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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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确认地址是为了准确送达法律文书,原来的法律文书一般采用的都是直接送达的方式,现在大多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或由人民法院送达专车送达。如果是邮寄送达,一般都是通过专递,都有回执。如果你的同住成年家庭成员签收了,则视为送达。否则不能视为送达。如果是法院专人送达的家里没人,不能视为送达。如果有人在家而拒收,法院人员可以请来其他人证明,并把法律文书留置在你家,这是送达的法定形式,为已送达。家里没人没收到不算拒收。
法院传票无法直接送达接收人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邮寄的方式也无法送达的,且无法查找到对方下落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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