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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抵押、质押、押金、担保等。第三人向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设立担保物权,应...
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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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的审核 在做银行担保的时候,银行首先会对保证人进行审核,只有经过银行的评估才有资格能为银行的担保人,一般做为保证人要出示的证件有房产证,存款流水或者是行车证等证明,还需要审批保证人所在的公司的人力部或者是财务部出具收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材料。 2、保证人的需要承担的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签订的合同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主合同患有保证条款,另外一种是专门的格式的保证合同,合同内容也是根据相关的法律定制,大致的内容一般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有着连带的责任,保证连带的责任保证人承担。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债务。不管是用何种方式的保证,只要成为了保证人,被保证人发生了经济的债务,保证人都要承担被保证人的连带债务并偿还债务。 3、商业银行的担保规定 对于商业银行能否自愿做担保人我国没有做出禁止的规定,但是民法典里有说明,只要法人有能力清偿债务就可以做保证人,但是该法令附带了一个要求,就是不能强制性要求他人做保证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有法人资格,有能力偿还债务,出于自愿就可以做保证人。不过在显示的生活中,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总部具有法人资格,另外的分支是没有资格的,但是分行和支行可以在总部授权的情况下提供担保,但是担保的范围是在总部授权的范围之内。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就合同而言,合同履行地对于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有法律意义。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实际交付地即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采取以下原则:(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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