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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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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的范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而动产物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1、房地产合一原则。房屋抵押,指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不存在只设定房屋抵押权而分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建筑物也应当同时设定抵押。2、依法登记原则。房地产抵押虽然是双方自愿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如下: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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