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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位权的概念有哪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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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位权的概念有哪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我国《》第73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无疑,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
的代位权的概念有哪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我国《》第73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无疑,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一、相同点(一)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债权造成了损害;(二)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债权人行使权利时须以其债权为限;(四)债权人行使权利所需的必要费用,须由债务人负担。二、不同点(一)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以消极行为不增加其应有债权;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以积极行为减少责任财产。(二)构成要件不同客观要件: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则不影响其行使(但债权必须先于债务人处分其财产之前)。主观要件: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三)债权人债权的内容不同。我国代位权制度要求到期债权仅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一第13条);而撤销权制度要求债权人到期债权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不限于金钱。(四)诉讼当事人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将次债务人作为被告人,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解释(一)》第25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将债务人作为被告人,将受益人或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五)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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