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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代各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几乎亦不例外地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是由于普遍存在着立法简单化的倾向,再加上在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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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规定在学理上被归纳为处分原则。主要包括几点:第一,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如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才能享有处分权。第三,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行为就无效,即处分原则是有限的,是应当接受法院的监督和审查的。 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或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 第三,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第四,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有以下三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可以的。反诉只能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不能增加被告。反诉中针对本诉事由和本诉当事人而提起的诉讼,只能限于本诉的范围。如果超过本诉当事人范围,需要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不在反诉中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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