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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
承包土地是可以继承的。唯有人身权不可以继承,财产权一般都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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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决不能动摇。但是,在30年承包期内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可能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恐怕难以做到。所以,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调整。
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没有继承人的,由发包方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第三十一条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不是私有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若是家庭承包地,户主死亡的,其剩余家庭成员可以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承包地是集体分给农户经营的,土地仍属集体所有,农民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不存在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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