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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借条的区别有: 1、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 2、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
一、原因不同 借款主要是借款造成的,借款可能是买卖、租赁、借款、承包、运输、损害赔偿等原因造成的。借条证明借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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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据,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二者的区别在于借据仅是表明一种债务关系的存在。而借款合同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一个借款关系,先要有借款合同或协议,这样对借款的金额、还款时间、借款时间等双方达成了一致,以后就按照合同来履行,但不代表实际已经履行,出借人将钱交付给借款人时,借款人出具欠条或者借条,证明出借人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人还钱时,出借人出具收条,证明借款人履行了还款义务。这样借款合同(协议)、借条(欠条)收条(还款)构成了一个整体,各自有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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