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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转让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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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且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若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中,合同履行地应为的目标的地,因为转让行为需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的手续方可完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故双方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 其中,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依具体的情况而定,而转让行为需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的手续方可以完成,故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
按照我国《》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且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若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中,合同履行地应为的目标的地,因为转让行为需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的手续方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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