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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中止没有明确的时间。 2、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复议机关基于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复议实践中,复...
行政复议中止一般是没有明确时间限制的。只是规定了会导致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具体的情形如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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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执行没有具体期限的限制,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但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法律对中止时间没有做出规定,但对中止的理由做了规定,你可以看下是不是符合中止的规定。
行政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但法律规定的超过6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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