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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法院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会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开庭,法院需要在上述期限内及时开庭,并依法作出判决;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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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包含在审结期限内,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安排 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从行政诉讼案件的开庭到判决,一般需要在六个月内完成,该期限从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则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并且如果法院是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则需要四十五日。
开庭时间包含在审结期限内,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安排 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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