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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身体条件的中国公民、港澳同胞、外籍人士以及现役军人,未领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均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初次申请的年龄 申请小型汽车(C牌)驾驶证为18至70周岁。 2、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小型汽车(C牌)的,不低于150厘米; (2)视力: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3)辨色力:无赤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身体动力能力: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1、规定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应当经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评估合格的才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保证残疾驾驶人身体状况符合驾驶条件,保障驾驶安全。 2、规定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既考虑残疾人行动不便的特点,又保证交管部门及时掌握残疾驾驶人的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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