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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以下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
禁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以下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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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以下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在划定的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的物品; 2、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的建筑物; 3、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的; 4、从事不利于工程管护的其他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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