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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哪些情形

2021-11-11
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包括精神病和传染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精神障碍疾病。 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登革热等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对于精神疾病在发病期间或传染病期间的患者,应暂停收养收入。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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