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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在其工商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的条款构成了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当具体。 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标准等等。 3、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应该细化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4、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5、商品验收办法,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6、违约责任,约定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提供明细方案。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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