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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规则,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下的一个子规则。公司利润分配规则,旨在回答:分配的涵义,何种财务状况方能分配,由谁来决定是否分配。第一个问题,关系股东权益的变现与小股东权益的保障。第二个问题,关系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与平衡。第三个问题,关系分配决议的决定权谁来掌控。 一、公司法规定,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应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4)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根据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法定公益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提取任意盈余;(6)支付普通股股利;(7)转作资本(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必须指出的是上述利润分配的顺序不能颠倒。也就是说,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得到完全弥补前,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支付股利和利润;支付股利的顺序必须是先支付优先股股利后支付普通股股利。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以及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用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都属于利润分配的内容。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了上述分配后,仍有余额,即为本年的未分配利润,本年未分配利润加上上期未分配利润的合计数,即为本期末未分配利润累积数。
第一步,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计提法定**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公积金。提取**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公积金。 第三步,计提任意**公积金。 第四步,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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