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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职工到转出地社保开具《缴费凭证》; 2、由开发区接收单位在社保网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依据对方社保提供的《缴费...
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步骤: 首先,职工本人或所在单位提供人事调动介绍信、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到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即转出社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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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需要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调谐申请表,并出示社保卡或身份证等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受理审核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终止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①劳动者可以在原参保地社保局申请迁出社保,办理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带辞职证明、身份证、社保卡)②然后在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异地社保医保合并。(携带身份证、现单位社保卡、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医疗保险缴费证明)③合并社保迁移不影响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
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程序: 1、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条件: 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加入保险的;。 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与调动部门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④达到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返回上一年限满10年的原保险地,或者不满10年的保险地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2、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 ①使用者和参加者向所属社会保险局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社会保险局查询转移者的基本信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与申请人核对,发行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缴费证明书 ②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提出转移继续申请,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书,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申请书,符合规定的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联系信,向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提出。 ③原加入保险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连接信后,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 ①参加者在我市就业后,向所属社会保险局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提供原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缴费证明书,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社会保险局审查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原参加保险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出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信》 ②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同意接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转移接续相关手续。 ③社保分局收到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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